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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表打卡记录都可作为加班证据
2010-10-18 14:37:26 来源:
本报9月15日讯(记者 宋晓晖)最高法昨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格外引人关注。那么,哪些东西可以作为加班证据,读者又应该怎么注意保留加班证据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的吕洪利律师。
吕洪利指出,要想在职场中成功维权,就需要在工作中做个“有心人”,随时注意多搜集加班证据。比如,公司的值班日记、考勤表、工友证明、公司上下班的打卡记录等都可以作为加班证据。吕洪利解释,原有法律对追索加班费的案件举证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自觉拿出证据。因此,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该法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那么,哪些证据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呢?吕洪利认为,可以作为此类证据的有:在休班日和客户签订合同;曾因出现事故,被公司处罚或认定为工伤;单位安排在休假日举行业务推广或举办大型客户见面会;参加单位招聘工作;上下班打到卡等。吕洪利指出,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这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起到遏制作用。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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